网络通行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Version 
·首 页 ·在线租车 ·特价专区 ·包车方案 ·汽车导购 ·汽车论坛 ·合作伙伴 ·关于帝博
租车手续 | 服务范围 | 服务团队 | 增值服务 | 合作商户 | 成功案例 |       租车热线:(025)84814567、(025)84814568
 
 
 
南京帝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声明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规定帝博和会员在使用帝博运营的www.njqczl.com帝博汽车租赁网(以下简称“帝博”)提供的相关网络服务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凡是使用“帝博”提供的网络服务的会员都应该遵守本条款。
※[ 利用无线网络运营电子商务的情况,在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仍适用本条款 ]

第二条:定义
    “帝博”是指帝博利用电脑、服务器等信息通讯设备,提供网上订车服务等交易用的网上虚拟营业场所,也称之为“网上订车系统”。
    “网络服务”是指“帝博”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订车流程、在线咨询等服务。
    “用户”是指进入“帝博”而未进行会员注册,因而只能对“帝博”进行浏览而不能享受“帝博”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用户。
    “会员”是指进入 “帝博”后,根据本使用条款进行注册而获得会员资格,并享受“帝博”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用户。

第三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改
    帝博提供本条款内容,公司名、电话号码、e-mail地址(包括可以投诉用的e-mail地址)等信息,并将该些信息放在用户容易获取的www.njqczl.com网上首页面。同时本条款内容也可以采用会员通过链接画面读取的方式。
    帝博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修改本条款。
    帝博在修改条款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帝博另行声明外,修改后的条款只适用于修改内容实施后注册的会员,之前已经注册的会员仍然适用修改前的条款。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和对本条款的解释,由帝博以补充条款或条款解释书的形式予以指定和公布,公布方法同本条款的公布方法。对于本条款未规定且依据补充条款或条款解释书仍不能明确的事项,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帝博”对会员实行如下业务:
    (1) 拥有个人信息管理系统,长期有效地保存在帝博数据库
    (2) 随时查询历史订车记录
    (3) 订车同时获得积分
    (4) 享受最新订车信息及优惠政策
    (5) 帝博根据网站建设规划随时增添的其它业务。会员通过“帝博”已确认网上订单,却因车辆配备问题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不得不改变订单内容时,必须将事由及时通知会员,协商解决。

第五条:服务的中断
    帝博在进行对电脑、服务器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替换,或者发生通信中断等原因时,将暂时中断网络服务。
    对于因帝博经营项目的转换、放弃项目、企业间的合并以及帝博企业状态变化等理由导致无法提供网络服务的情况,帝博将根据本条款第八条的办法通知会员。

第六条:会员加入
用户根据“帝博”中规定的样式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接受本条款后方可申请加入会员。
按照前项的规定申请加入会员的用户中,不属于下列任何一项者方可被帝博接受加入会员。
    (1)申请加入者为根据本条款第七条第1项或第2项曾退出会员或被取消过之前的会员资格者(但自退出会员或会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满5年并得到“帝博”再次接受者例外)。
    (2) 填写的信息内容有虚假、遗漏、登记错误的情况。
    (3) 其它在“帝博”的技术上具有阻碍的情况。
    (4) 直到申请当日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帝博在对用户加入会员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将以EMAIL形式向通过审查的用户发出接受通知,用户应在接到该接受通知EMAIL后,按照其指定的形式对其表示确认,用户作出如上确认的时间为其正式成为“帝博”会员的时间。

第七条:推出会员及丧失资格
会员无论何时都可以向帝博提出退出会员,帝博也将及时做出处理。
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时,帝博有权限制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1) 在申请加入会员时,登记虚假信息;
    (2) 未结清通过“帝博”订车所应支付的款项或在使用“帝博”提供其他的有偿服务未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
    (3) 在“帝博”上实施恶意订购行为;
    (4) 妨碍他人使用“帝博”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
    (5) 利用“帝博”实施法律法规及本条款禁止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会员在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退出会员或帝博 在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取消会员的资格时,其登录信息将被设置为"不可使用"状态。但帝博为了积分的管理,将会保留会员基本信息3年,因此,在退出会员或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的5年内不能重新加入会员。

第八条:对会员的通知
    帝博在向会员发送通知时,会员可以与帝博事先约定一个或几个指定邮箱,由帝博向该些指定的邮箱发送通知。
    帝博向不特定的多数会员发送通知时,可以在一周前在网站公告栏上公布该通知,该种通知模式与向会员发送个别通知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

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帝博的义务
    帝博不做法律与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并将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为实现“帝博”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而全力以赴。
    帝博为使会员可以安全的使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要具备保护会员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 。
    由于帝博通过“帝博”对商品等进行了不当的标示或广告行为而让会员遭受的损失有赔偿的责任。 
    帝博不向会员发送其无意愿接收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对会员的ID及密码的义务
    除了第九条的情况,对于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
    会员不能让第三者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凭正确的用户ID加密码所进行的网络活动视为会员本人的活动。
    会员遗失自己的ID 及密码,或确认有第三者使用其ID或密码,应当及时通知帝博,对于有“帝博”引导的情况应当接受引导。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会员不能有如下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申请或者变更时登录虚假内容的行为
    (2) 盗用他人信息的行为
    (3) 擅自篡改公布在“帝博”的信息
    (4) 擅自发送或公告“帝博”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等 (电脑程序等)
    (5) 侵害帝博或其他第三者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6) 危害帝博网站系统安全的行为
    (7) 损害帝博或其他第三者的名称权(姓名权)、名誉权或妨害帝博工作 的行为
    (8) 将辱骂或者暴力性的留言、图片、音像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的信息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公布在“帝博”的行为
    (9) 在帝博网站上复制、发布任何形式的虚假信息,或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a.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b.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c.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d.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e.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f.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g.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0)其他损害帝博或其他第三者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帝博”与被链接网站或网页的关系
    “帝博”可能因合作关系等原因为其他网站或网页提供链接,用户在点击该链接后将直接进入被链接网站或网页。
    如果在“帝博”的首页面或弹出画面中明示,对于被链接网站或网页与用户之间发生的交易帝博不负保证责任,则用户因该交易所产生的纠纷应直接向被链接网站或网页要求解决,并向其主张权利,帝博对该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帝博制作的 “帝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照片,文字等)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帝博所有,受到中国《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对于用户使用“帝博”而得到的信息,在没有得到帝博事先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得将归属于帝博的知识产权信息以复制、再造,也不得提供给第三者使用。任何企业或个人侵犯帝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
    帝博在“帝博”以外使用归属于会员著作权的的作品时,要通知当事人。但在帝博的其他媒体通路上(如目录、电视等)引用顾客评论,并标注出处的除外。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帝博应当对会员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优先处理,但在没办法尽快处理时,要向会员说明理由及处理日程
    对于帝博与会员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双方均应尽其最大努力,力争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对于帝博与会员之间的电子商务诉讼,如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依照中国法律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机构,并要求按照中国法律予以解决。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隐私条款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欢迎链接
 
租车热线:(025)8481-4567、(025)8481-4568 传真:025-84664002
Copyright © 2005-2008 Njqcz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帝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中山东路319号维景国际大酒店 商务楼(A座)107-110室   苏ICP备05063411号